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育嬰留職停薪津貼

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的請領資格、給付標準及給付期間各如何?
1. 請領資格
被保險人同時具備下列條件,得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:
(1)就業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。
(2)子女滿3歲前。
(3)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,辦理育嬰留職停薪。

2. 給付標準
按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60%計算,於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,按月發給津貼,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6個月。(110年7月1日起政府加發20%育嬰留職停薪薪資補助,與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合併發給,無須另行申請,相關補助要點及常見問答詳見育嬰留職停薪薪資補助專區)

3. 給付期間
(1)自育嬰留職停薪之日起至期滿之日止,按月於期初發給。但被保險人提前復職者,計至復職之前1日止;中途離職者,計至離職當日止。未滿1個月者,以1個月計。
(2)所謂未滿1個月者,以1個月計,係針對最後一期之津貼,非以曆月為單位切割。茲舉2例如下。
①育嬰留職停薪起日為每月1日者:A君自1月1日至4月10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,如經本局審核符合請領條件,其領取津貼如下。
甲、第1期:1月1日至1月31日。
乙、第2期:2月1日至2月28日(如當年度為閏年則為29日) 。
丙、第3期:3月1日至3月31日。
丁、第4期:4月1日至4月10日,因未滿1個月,仍會以1個月計算發給,故第4期津貼實際係領取至4月30日止,合計共領取4個月。
②育嬰留職停薪起日非屬每月1日者:B君自7月29日至10月19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,如經本局審核符合請領條件,其領取津貼如下。
甲、第1期:7月29日至8月28日。
乙、第2期:8月29日至9月28日。
丙、第3期:9月29日至10月19日,因未滿1個月,仍會以1個月計算發給,故第3期津貼實際係領取至10月28日止,合計共領取3個月

 

針對育嬰留職停薪時,保費該如何繳納的問題,健保署解釋可以透過2種方式來辦理,分別為:

選擇於原單位繼續投保
期間不得調降投保金額,且應自行負擔30%的健保費,繳款單由健保署寄發被保險人繳納,繳納期限可遞延3年;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屆滿展期或提前復職者,則須再填寫「繼續投保及異動申報表」一份,接著向健保署分區業務組申報。

選擇辦理轉出原投保單位
原投保單位填寫「保險對象退保申報表」一份,送交健保署分區業務組辦理退保手續。其應依附有職業的配偶,以眷屬身分投保;如未有眷屬身分,則應至戶籍地公所投保。